为确保各项行政收费的公开、公正、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8%收取;超过部分按0.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计价字(1999)1707号 2 补(换)执照工本费 每个5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3 筹建企业登记费 每个5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4 变更登记费 每个10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5 企业法人变更增资登记费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最低标准为100元;收取增资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计价字(1999)1707号 6 执照副本工本费 每个1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7 企业年检费 每户5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8 私营企业(独资、合伙) 登记费300元,变更费100元,副本费10元,年检费5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9 个体管理费(各工商所收) 商业:按购销营业额的0.5-1.5%收取; 服务业:按收益额的1-2%收取 (1992)价费字414号 1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费 每户20元 副本成本费3元 变更每户10元 补换发1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11 市场管理费 大牲畜、工业品按成交额1%收取;其它不超过成交额2%收取;服务业:按收益额3%收取。 (1992)价费字414号 12 合同鉴证费 1. 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2元 (1992)价费字414号 13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中央级:每户200元 省级:每户150元 省辖市级:每户100元 县级:每户50元 (1992)价费字414号 14 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 每户50元 京价(收)字[1996年]第215号 15 指定印刷商标单位验证费 每户70元 京价(收)字[1996年]第215号 16 经济合同文本 每本1元-10元不等 (1992)价费字414号 17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每户70元 京价(收)字[1996年]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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