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公司章程,事业单位不提供; 3、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简历及业绩说明,和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学历、培训、资质证书等材料;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委托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5、注册地址与申请单位关系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租赁所得,则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自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明; 6、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若申请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代办此项行政许可,须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注:所有材料应真实有效,提供A4纸制文件,除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表须原件外,其它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单位可不盖公章,待取得营业执照后5日内须到我局备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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