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分别依法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文化厅、国家广电总局、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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