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和认缴登记制度是不同法律制度下,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注册资本认定的制度。2013年底全国人大颁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其中将原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在缴纳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的内容取消,同时将原规定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中的实收资本一项也予以取消。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今后公司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公司不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司。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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