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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14-08-20   来源: 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广州市政府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创作积极性,于2008年开始颁布并实施《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对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广州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授权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版保中心”)为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以下简称“登记资助”)受理审核单位。申请资助对象分类以及程序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拥有广州市户口的公民或在广州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通过市版保中心及下属的广州版权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代办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该类以下简称“直接资助类”。
(二)拥有广州市户口的公民或在广州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该类以下简称“报销资助类”。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收取的代理费亦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申请资助办理程序
(一)“直接资助类”申请步骤
 1、提供材料包括:
(1)《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市版保中心网站下载)
(2)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用于著作权登记使用)。具体申请指南详见广东省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copyright.gd.gov.cn/html/menhu/)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
(3)本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委派的经办人员须出示身份证以及法人组织出具的委托书。
(4)本市公民申请资助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5)经工作站申请的登记资助,须提供工作站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
(6)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机构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个人申请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由著作权人或代理人签名方为有效。
注:通过市版保中心或工作站申请登记资助的证明材料原件,分别由市版保中心或工作站负责审核,经审核与复印件一致后退回给申请人。
 2、市版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将开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材料提交市版权局审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3、市版权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申请审批工作,并向市版保中心反馈审批意见。
 4、市版保中心为通过登记资助申请审批的著作权人直接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支付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著作权人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5、市版保中心通知工作站或著作权人领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报销资助类”申请步骤:
 1、提供材料包括:
(1)《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市版保中心网站下载)
(2)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3)提交版权登记收费发票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4) 本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委派的经办人员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及法人组织出具的委托书。
(5)本市公民申请资助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
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6)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机构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个人申请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由著作权人或代理人签名方为有效。
注:通过广州市版权协会办理的登记资助申请,证明材料原件由广州市版权协会负责审核,经审核与复印件一致后退回给申请人。
 2、市版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将开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材料提交市版权局审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3、市版权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申请审批工作,并向市版保中心反馈审批意见。
 4、市版保中心根据市版权局的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登记资助的代办机构或个人发出准予资助的通知。
 5、申请人在收到准予资助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到市版保中心或登记资助的代办机构领取资助经费。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资助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的复印件证明材料需本人签名方为有效。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节,将全数收回资助经费,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者,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版权登记资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新办法出台后,本细则自然终止,新细则将依据新办法另行修订。
本流程由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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