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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