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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2   来源: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全面了解电信业务市场发展状况,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组织开展2013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我局颁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备案的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检机构

我局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三、年检内容

我局将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业务发展、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正常年检阶段:各企业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年检系统报送年检材料,我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年检整改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30日,未在3月31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或者已经提交年检材料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局将督促其进行年检整改。

五、年检系统

(一)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www.shcaeg.gov.cn进行年检。

(二)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备案的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通过https://tsm.miit.gov.cn进行年检。

六、年检处理

(一)按规定时限参加年检并经审核合格的,为“年检合格”;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整改阶段内进行整改,对在整改阶段内按要求改正的,为“经整改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拒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增值电信企业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等。

(三)年检合格、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公司介绍信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年检盖章手续,逾期我局将不予办理。

(四)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参加年检。各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021)63905098、63902000-224;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002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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