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注: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答答:域名可以是公司本身或公司直接股东的,只要符合该原则即可,中文英文不限。
答答: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或者办事处的,但不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
答答:互联网资源协作可以在省内申请,前提是机房所在地至少两点及以上,只有一点的不能算是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
答答:需要,做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答答:不需要做变更。
答答:系统评测不是申请许可的前置条件,目前要求企业只需在开通业务前,完成系统评测即可。
答答:根据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具体审批(适用)范围包括: 1.国际公众电信号码中的国际、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 2.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3.短号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