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
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固定的办公地点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1)签订服务协议;
(2)公司准备材料;
(3)撰写和提交申请材料时间:1~3工作日;
(4)审批部门受理时间:20工作日;
(5)领取资质证书时间:0.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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