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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汇总表

时间:2018-10-30 18:32来源:

1.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2.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汇总表


业务种类

WTO(境外投资者)

CEPA(香港、澳门)

是否开放

股权比例

是否开放

股权比例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

≦50%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

≦50%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50%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

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0%;其余≦50%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100%;其余≦50%

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100%;其余≦50%

B22.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

——

≦100%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50%

≦100%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

——

≦100%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100%

≦100%

B25.信息服务业务

≦50%

仅限于应用商店≦100%;其余≦50%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50%

≦50%

备注:

1、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试点业务。

2、“CEPA协定”特别要求:当企业申请的业务种类或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需要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