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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08 12:51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相关机构: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 [2017]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参加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北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北京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二、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请各持证机构按照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34号令)、《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文件)、《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5号)第四条“审核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凡逾期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凡定为“不合格”的机构,许可证期满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不得从事经营节目制作业务;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及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制作机构,将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对于列入“不合格”名单的制作机构,管理部门要予以记录,作为该制作机构今后办理各项广播电视业务的参考依据。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的制作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审核流程

(一)机构网上填报(2018年1月)

1.1月31日前,请各持证机构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如实填报2017年度制作经营业绩情况(具体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3号);

2.按要求填报《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3.逾期填报通道自动关闭;

4.2018年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

(二)管理部门审核(2018年2月)。我局将于2月1日至28日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对节目制作机构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做出审核结论。

(三)总局汇总公告(2018年3月)。我局于3月1日前将业绩审核情况报告和数据汇总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局于2017年3月底前向社会通报业绩审核结果。

(四)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我局坚持做好申请甲种证机构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制作业绩虽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但其制作的优秀电视剧在播出后获得广泛好评,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制作机构,可在下一审核期内优先考虑核发甲种证。现有甲种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播出后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向总局报告情况并提出撤销其甲种证的意见。

四、报送要求

(一)按要求完整填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中的各项内容。业绩审核材料统一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进行上报。该平台的具体操作请认真阅读使用手册,或进入系统软件后,在帮助文档中进行学习。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二)做好相关材料的上传工作。按照审核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盖章、扫描后上传。

(三)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要完整正确;涉及到财产、收入数据的单位为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电视节目制作时长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电视剧数量单位为部/集,电视节目制作时长的单位为分钟,总时长是全年制作所有视听节目的合计数,包括广播、电视、电视剧、动画剧、电影、宣传片、网络视听等节目的时长。

五、联系方式

在填报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联系沟通。

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业绩审核咨询联系人:王春江 82912717,13261859626;姚青青 13261993270;杨志平 64081101。

软件技术支持联系人:冯淼,左翔,电话:86097359、86098573。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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