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以及自2013年7月1日 起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全国现已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即日起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内资企业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签订服务协议;
(2)公司准备材料;
(3)撰写和提交申请材料时间:1~3工作日;
(4)审批部门受理时间:45-60工作日;
(5)领取资质证书时间:0.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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